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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湖南某出版社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曹月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某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浙江XX律师。

被告:莱西市某某书店,

经营者:顾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某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出版社)与被告莱西市某某书店(以下简称某某书店)、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某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南某出版社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本案再次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某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湖南某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湖南某出版社《四五快读》系列图书出版权的侵权产品;2.某某书店赔偿湖南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900元、购买费55.80元)。后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请,并变更诉请二金额为1万元。

事实和理由:湖南某出版社系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人。2021年,湖南某出版社发现,某某书店未经授权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正常XXX”(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公开销售侵权图书,侵害了湖南某出版社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湖南某出版社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确定其经济损失等。


被告辩称


某某书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5日,上海XX教育某工作室(甲方)与湖南某出版社(乙方)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将《四五快读(全彩图升级版8本)》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中文简体的独家、排他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作者署名杨XX;第十八条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到2023年9月22日。

2021年9月28日,杨XX签署证明,称其系《四五快读(全彩升级版8本)》《四五快数》图书作品作者,确认其只享有上述作品署名权,作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改编权等著作权利归上海XX教育某工作室所有。

湖南某出版社提供了《四五快读》系列图书封面,封面记载杨XX著,湖南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某某书店在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网店。

2021年7月27日,湖南某出版社代理人在涉案店铺内浏览购买“正版包邮四五快读……”链接下商品一件,支付55.80元。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商品的订单详情、收货、拆封及封存等过程出具(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12584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的包裹,其中有四五快读系列共8本本书。湖南某出版社提供正版图书供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图书封面颜色、封面标注的“发行量突破200万册”、版权页记载内容、书脊文字位置与正版书不同,故该书籍系盗版书。

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涉案链接于2021年8月23日被平台下架;该链接下共计销售245件,销售金额13,730.4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图书系合法出版物,根据正版书记载内容,结合出版合同、作者证明,湖南某出版社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涉案图书发行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图书系侵害湖南某出版社著作权的图书。在某某书店未说明书籍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在湖南某出版社实际损失或者某某书店违法所得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湖南某出版社主张按照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于法有据,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侵权时间、情节、过错程度、销售金额等酌情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湖南某出版社未提供律师费、公证费证据,本院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律师参诉讼工作情况酌定;湖南某出版社主张的购买费,有公证书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某某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西市某某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某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7,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某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莱西市某某书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曹月律师,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