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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陶X、赵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艾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498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与被告陶X、赵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陶X、被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赵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首付款2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陶X双倍返还原告服务费5.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原告刘X与被告赵X在被告陶X的主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X将位于廊坊市房屋卖予原告,由被告陶X帮助二人办理房屋贷款以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赵X给付首付款20万元。向陶X给付中介费2.6万元,二人分别给原告出具收条。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陶X办理手续,但其态度消极。原告又多次找的被告赵X与其协商另外再找中介办理相关房屋买卖手续,但其主张如解决不了陶X的事情拒绝与我方继续交易。经过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陶X、赵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0月29日,原告刘X与被告赵X在被告陶X的主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X将位于廊坊市房屋(建筑面积150.86㎡,产权证号XXXXXXX)卖予原告。合同约定:房屋交易总价款170万元,定金20万元。过户手续完成后贷款150万元直接汇至被告赵X账户。原告向中介方被告陶X缴纳中介费、评估费、贷款服务费共计2.6万元。合同第十条补充协议还约定“本合同期限为二个月,如办理不完所有手续中介方退还买方双倍服务费,退还卖方贰万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赵X给付首付款20万元,次日向被告陶X给付中介服务费2.6万元,二人分别向原告出具收据。此后被告陶X、赵X未能配合原告进行房屋买卖,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均应依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赵X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向被告陶X交纳了中介服务费,二被告却在收到上述费用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故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赵X基于涉案合同取得的购房首付款应予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陶X亦应依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原告双倍中介服务费5.2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X与被告赵X、陶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刘X购房首付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刘X服务费5.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费16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艾璇律师;就职于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前从事专职律师,精通民商事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8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1131020********87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