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婷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0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花卉店给花草浇水时,污水流到被害人刘某店门前,张某与刘某遂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手持剪刀捅伤刘某,至刘某心包破裂,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了解案件事实,数十次与被害人刘某及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成功取得被害人刘某及家属的谅解,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张某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刘某动手在先,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2)张某系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张某在犯罪后并未逃跑,积极抢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此案件属于邻里纠纷,被告人张某系激情犯罪、冲动犯罪,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法院裁判】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自首、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采取审前社会调查,认定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最终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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