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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有效辩护取得不起诉效果

发布者:王婷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4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嫌疑人王X通过购买的多个QQ号在58同城、XX网等网站发布办证信息,承诺所办证书真实有效,可以在人社局官网查询。办证人向王X支付定金后,王X将办证人的信息发给张X,张X通过QQ找到技术员赵X,赵X通过入侵计算机的方式获取虚假链接,将链接发给张X,张X将链接发给王X,王X将链接发给办证人查询,最后办证人支付尾款。

20181023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经过侦查,以嫌疑人张X诈骗罪数额较大,向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同年12月,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14日,株洲市荷塘区公安分局将该案重新移送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嫌疑人张X,联系张X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4万余元,通过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中指控嫌疑人张X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X居间介绍他人制造证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缺乏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要件以及社会危害性。(2)本案王X与张X、赵X并不构成共同犯罪。(3)张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联系其家人积极退赔退赃,目前已向公安机关退赃4万余元。其中,1万余元并不是张X本人违法所得,是替同案犯偿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4)张X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5)张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6)张X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在收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后,经过检委会讨论,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嫌疑人张X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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