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婷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3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覃X系原告公司副总裁,覃X与郑X共同投资原告公司项目,项目亏本,被告覃X未经郑X同意,以郑X名义发布网络帖子,原告公司认为发布文章存在诋毁原告公司的情况,遂以名誉权受损将覃X、郑X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40余万元。
【律师代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搜集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郑X未参与发帖事宜,网络帖子的发布者应认定为覃X而非郑X,郑X不存在侵权行为。(2)覃X发布的网络帖子虽措辞过激,但描述的是客观事实,原告公司提出的招商条件确实未兑现给二被告。(3)覃X事后及时删除大部分网帖,并不足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发帖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得到支持。(4)原告主张的40余万元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郑X并非网络发帖者、发帖行为与原告损失无因果关系、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发布的帖子造成40余万元损失等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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