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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者:卢扬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李X,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XX。

  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本委千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指定由仲裁员李XX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欧XX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人从事外贸业务的工作,月工资由底薪7000元及提成构成,其中最近两年的提成按每月销售总额的1.6%计算。由于被申请人采取降薪及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方式逼迫申请人离职,逃避支付提成及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份被克扣的工资3405元、2020年8月份被克扣的工资5913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份工资1158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2020年5月份提成8047元、2020年6月提成4205元2020年7月份提成17050元2020年8月份提成5627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签了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业务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受新冠疫情影响,申请人对自己的业绩收入不满意,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双方没有对提成达成过任何书面的协议或进行确认,申请人主张的订单未实际产生,而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在职期间的提成。三、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20年78月份的工资。由于申请人在2020年9月份共计上班7天,且申请人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故被申请人暂未发放申请人2020年9月份工资。根据申请人2020年9月份的实际出勤工时计算,申请人2020年9月份工资为1000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业务的工作。2020年9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委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份工资差额490元、2020年8月份工资差额896元、2020年9月份工资1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47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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