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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波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08000元,上述内容有借条为凭。后于2017年8月9日出具还款承诺,承诺于2018年2月9日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
被告马XX未到庭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还条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马XX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事实与原告主张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马XX向原告杨XX借款并结欠本息108000元的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而被告未能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自起诉日起按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返还借款本息108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准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款项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波君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工作负责,为人诚恳。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