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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波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施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5000元及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20日、3月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45000元、9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各二份,载明了借款相关内容。但至今,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各2份),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13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5000元及支付该款从起诉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施X借款13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波君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工作负责,为人诚恳。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