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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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葛XX、丁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4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为与被告葛XX、丁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申请,本院于同年1月9日作出(2020)浙1003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秦XX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的委托代理人林X、娄XX,被告葛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租用于台州市黄岩区涉讼房地产的侵害,并排除妨碍,拆除上述房地产的门锁直至原告将涉讼房地产内的物品搬离(详见物品清单);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葛XX、案外人于XX合伙做生意。2019年10月31日,三方签订《散货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原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材料、机械设备等都由冯XX接手,后期的水电费、材料费等其他一切费用都由冯XX负担,与于XX、葛XX无关。厂房供其无偿使用到2019年12月31日。嗣后,被告葛XX、丁XX将厂房上锁,导致原告生产设备闲置,无法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特诉至贵院。
被告葛XX答辩称:原告尚欠被告二十多万,违约在先,被告依法行使留置权,且原告已经停业,不存在生产经营的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葛XX、案外人于XX合伙做生意。2019年10月31日,三方签订《散伙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原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材料、机械设备等都由冯XX接手,后期的水电费、材料费等其他一切费用都由冯XX负担,与于XX、葛XX无关。厂房供其无偿使用到2019年12月31日。冯XX需付葛XX现金397722.95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317722.95元,余款在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冯XX需把货款打到葛XX指定账户直至欠款付清,否则葛XX有权干涉冯XX发货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处于停产状态。后因原告未按约支付欠款,被告将厂房上锁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厂房内材料、机械设备,原告于2020年1月2日诉至本院。
另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对放置在被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物品进行了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一份。勘验笔录记载:厂房内有华科XX切割机一台、钻床一台、车床一台、卷板机一台、压力机一台、凯尔达电机四台、比特牌切割机一台、抓钢机两台、抛丸机一台、大挖斗九个、小挖斗二十二个、自动焊机一台,其余零星生产资料由原、被告自行清点。原、被告对勘验笔录均无异议。
有原告冯XX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通话录音、散伙协议书、物品清单、照片,法院勘验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排除妨害、返还财产等。本案中,原告系涉案厂房内材料、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两被告将涉案厂房大门加锁行为侵犯了原告权益,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涉案厂房门锁至原告搬离厂房内物品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损失50000元,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葛XX辩称原告尚欠其款项,故留置原告机器设备等系行使留置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有权干涉原告发货,但没有约定财产留置权,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XX、丁XX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冯XX在台州市黄岩区厂房的物品:华科XX切割机一台、钻床一台、车床一台、卷板机一台、压力机一台、凯尔达电机四台、比特牌切割机一台、抓钢机两台、抛丸机一台、大挖斗九个、小挖斗二十二个、自动焊机一台及零星生产资料(以本院拍摄的现场照片为准)。
二、驳回原告冯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720元,由原告冯XX负担200元,由被告葛XX、丁XX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遥律师,浙江-台州专业律师,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一直坚持以法律服务客户,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