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遥律师
林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台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林遥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X,住台州市。

原告:王XX,住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遥,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住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台州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XX、王XX为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因一方当事人某某死亡,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中止诉讼,并于同年5月7日恢复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7日、5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遥,被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陈XX答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某某从事殡葬服务,当时因业务受阻,请被告帮忙解决,其中200000元系被告帮某某办事时某某支付的费用;另150000元是某某买茶具及茶叶的钱,与被告无关。200000元款项,被告通过微信转账退还了65000元,由案外人许某、袁某现金转交给原告60000元(一人转交30000元),另外,被告陈XX代为支付人民医院太平间的费用23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的金额应是52000元。

原告高XX、王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X

被告陈XX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X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主要争执焦点在于欠款金额。被告陈XX在与某某的通话中曾陈述:“我跟你讲,不是钞票400000,我记得问老穆,老穆150000元现金拿过来,200000卡刷的”,故应认定报告陈XX认可的债权金额为350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另外50000元债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至于归还的金额,原、被告均认可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65000元,应予以确认;被告另主张通过证人许某、袁某转交归还60000元,但该证人证言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在某某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中,某某认可通过老穆(许某)转交归还了10000元,并在被告谈及还了30000元现金时反驳道“你还说现金30000,你叫老鬼(袁某)送了10000”,而被告随即表示“哦,老鬼送了10000对吗?”,故应认定被告通过两个证人转交归还了20000元。也即,被告共归还了85000元,尚欠265000元至今未还。某某死亡后,原告高XX、王XX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陈XX归还上述债务。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XX、王XX26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XX、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遥律师,浙江-台州专业律师,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一直坚持以法律服务客户,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