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遥,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8,8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某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佰元正。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偿还30,000元,尚欠原告238,8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借条》金额为268,800元,鉴于被告已偿还30,0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下欠借款金额为238,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238,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问题,实质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以238,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8,8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38,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林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