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遥律师
林遥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台州专职律师
1377768587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00

台州某用品有限公司与陈某等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林遥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917人看过 举报

2023-04-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台州X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遥,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蒋X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台州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品公司)与被告陈XX、蒋XX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变更后):一、被告陈XX、蒋XX偿还原告欠款263601.18元;二、被告陈XX、蒋XX赔偿原告客户退款4469.43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用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林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用品公司(甲方)与被告陈XX、蒋XX(乙方)曾于2019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X旗舰店承包给乙方经营,经营范围限于甲方名下的婴儿用品和乙方采购的一款电动牙刷。承包期限为1年,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承包期内,乙方经营所需的产品均需向甲方采购,双方两个星期结算一次,乙方应在结算后次日付清款项;旗舰店所涉的所有运营投入费用(包括页面装修、设计、运营、推广、广告、人力资源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经营不善或不当经营而导致店铺扣分、工商处罚、投诉以及债务、赔偿处理等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对外代为垫付,可向乙方追偿等内容。被告陈XX、蒋XX经营旗舰店期间曾多次以原告用品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并使用。原告自2020年7月13日起自行经营管理旗舰店及相关账户。

另查明,截止2020年7月13日,二被告尚欠信用贷款本息234401.18元及订单贷款本金29200元,共计263601.18元,后原告用品公司陆续归还上述贷款本息,现已清偿完毕。同年7月13日至9月21日期间,旗舰店发生涉及二被告自行采购的电动牙刷的退货订单42笔,原告为该42笔退货订单共垫付退款4469.4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因被告经营不善或不当经营而导致债务、赔偿处理等均由被告承担。若原告对外代为垫付,可向被告追偿。二被告在经营期间以原告的名义贷款但未能按期偿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已经清偿贷款本息263601.18元,有权向二被告追偿。另外,多笔订单在被告结束经营后发生退货,经本院审核,涉及被告自行采购的电动牙刷的订单产生的退款为4469.43元,该部分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亦应及时返还。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X用品有限公司代偿款263601.18元。

二、被告陈XX、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X用品有限公司客户退款4469.43元。

林遥律师,浙江-台州专业律师,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一直坚持以法律服务客户,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
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1331020********66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