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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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9]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又于2020年3月18日以台黄检刑变诉[2020]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贺XX、喻X(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XX公司”,以公司招收广告员为幌,以交纳“加盟费”加入即可回本为诱饵,骗取求职者钱款。该诈骗团伙分为“外宣”、“接待”等角色,先由外宣在QQ、微信等发布兼职广告员信息,引诱求职者与其联系,再由接待诱骗被害人交纳人民币199元、299元“加盟费”。
2019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XX加入上述诈骗团队从事接待工作,直接诈骗金额人民币16余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团队诈骗金额100余万元。
另查明,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被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4月6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罪嫌疑人贺XX、贺XX、乔X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X、方X、何X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打款明细,银行流水明细,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李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林遥律师,浙江-台州专业律师,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一直坚持以法律服务客户,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