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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蔡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龙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蔡X犯诈骗罪,被告人陈X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蔡X、陈X及其辩护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XX与一新XX客户达成买卖协议,由新XX客户向其购买一批丝网产品,价格为人民币21900元(下同)。王XX找到被告人蔡X,二人共谋由蔡X以假名“刘X”冒充购买丝网产品的客户,通过王XX向被害人贾X1介绍购买相同批量的丝网产品,然后卖与新XX客户,所得货款一部分还王XX信用卡,一部分还王XX所欠蔡X借款,剩下二人平分。次日,在王XX介绍下,蔡X以“刘X”名义向贾X1以31750元的价格购买了相同批量的丝网产品,当日下午,贾X1按约定将该批丝网产品运送至安平县XX物流新民新XX货运站,蔡X以“刘X”名义将该批丝网产品签收,并由王XX发给新XX客户,新XX客户遂将该笔货款21900元通过微信转给王XX。此后,王XX、蔡X二人拒不支付贾X1货款。6月20日,在贾X1的催要下,王XX、蔡X在贾X1车某,由蔡X以“刘X”我名字写下欠条,规定至6月24日如数偿还货款,保证人为王XX,欠条签完以后,贾X1为确定“刘X”的身份情况,要求查看和保存“刘X”身份证照片,蔡X以身份证已丢失正在补办为由拖延,随后王XX通过QQ与被告人陈X联系,由陈X将其提供的一张名为“安X”的身份证照片变造为“刘X”的身份工业化照片后发送给王XX,王XX将该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蔡X,由蔡X转发给贾X1。至6月25日,因贾X1无法收到货款,同时对“刘X”身份产生疑问,遂约王XX、蔡X见面,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王XX、蔡X二人到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X的抓获经过及上网追逃表、被害人贾X1的陈述、证人李X、安X的证言、刑事谅解书、王XX分别与蔡X、赵XX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王XX及蔡X分别与贾X1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王XXQQ聊天记录、安X真实身份证及变造后的身份证照片、欠条、贾X1对蔡X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蔡X共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变造居民身份证用于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蔡X、陈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蔡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陈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其仅一次变造身份证一个,且从中并未获得任何好处,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XX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贾X1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王XX、蔡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X所起的作用相比被告人王XX较小,可酌情对蔡X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贾X1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王XX、蔡X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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