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1与被告张X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原告委托代理人曹X、被告张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和,二人的成长环境、工作经历、为人处事的方法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双方人生观、世界观不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这种婚姻生活让原告感到窒息。为此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均不同意。原告于2018年8月向安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得到任何的好转,反而更加紧张,原告心脏不好,高血压,与被告生活的这几年来,原告倍感压抑、疲惫,为了早日结束这种痛苦的婚姻,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X2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8年8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原告因家庭矛盾于2019年11月12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张X1以缺乏感情基础、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张X2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交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张X2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综合本案案情,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实际生活中双方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只是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相理解,相互沟通,改正缺点,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1与被告张X2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