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磊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制作协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安排施工现场并提供轻钢龙骨,原告依被告要求于2021年3月13日支付被告施工押金25000元。但被告收取款项后,不履行合同,亦不返还押金,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一直拒不回音。
A公司委托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彭磊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3月13日签订的《制作协议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押金2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签订的《制作协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押金20000元及履约金5000元,但至起诉前,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施工场地,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已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被告已收到起诉书副本,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于此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龙骨押金、履约金25000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退还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押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签订的《制作协议合同》;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龙骨押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