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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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彭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05人看过 举报

2020-07-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2、涉案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2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每月利息1100元,被告出具借据后仅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利息,上述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果。综上所述,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以实现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许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并于2015年5月22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载明“本人向李XX借款¥80000.00,(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正),每月付息¥110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但自2016年1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8万元及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100元并提交借据、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外,还有权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1100元支付利息,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8万元;
二、被告许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XX借款利息(利息按照每月11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磊,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多家大型集团公司,担任法务主管。执业以来,将自身扎实的理...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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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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