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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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对方一直拖欠货款,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的货款以及利息

发布者:彭磊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7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26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商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共计976.16吨,货款总金额为1542332.80元。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8月5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该合同项下被告应付未付货款为542332.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彭磊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42332.8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有效,应予遵守,结合原告提交的《结算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欠款后,原告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42332.80元及利息,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货款本金542332.80元;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42332.8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223元,由被告负担。


彭磊,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多家大型集团公司,担任法务主管。执业以来,将自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4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