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磊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7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26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商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共计976.16吨,货款总金额为1542332.80元。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8月5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该合同项下被告应付未付货款为542332.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彭磊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42332.8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有效,应予遵守,结合原告提交的《结算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欠款后,原告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42332.80元及利息,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货款本金542332.80元;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42332.8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223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