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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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我方全部损失

发布者:彭磊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2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22日21时15分许,被告朱某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原告黄某由西向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黄某驾驶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黄某委托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彭磊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10962元;2.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驾驶的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属实,法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应予采信。故对因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朱某按照10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朱某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赔偿。

对于原告朱某主张的损失,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确认如下:1、关于车辆损失9650元,原告提供价格评估报告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2、施救费312元,原告提供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合计9962元。

对以上损失,由被告朱某按10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9962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朱某负担;评估费10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彭磊,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多家大型集团公司,担任法务主管。执业以来,将自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4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