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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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认罪认罚最低判三年,但律师通过辩护争取到两年出头

发布者:杨鸿昊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1日 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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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吴XX伙同郑XX(已判刑)使用郑XX在龙岩市新罗区办理的尾号为3***、4***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2**8的兴业银行、尾号为3***的中国建设银行等4个银行账户及微信号为i*******的微信支付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已查明,作案期间上述银行账户进账372160元,查实的被害人资金转到被告人账户的金额为92000元,有被害人叶XX、陶XX、张X、闻XX被诈骗款项直接转入。
  2023年3月3日,被告人吴XX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伙同他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账单、银行交易明细、上游诈骗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张1、郑XX的证言,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辩解,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予以转移,金额9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金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吴XX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关于作案时间为2021年7月1日下午四时之后的辩护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发生在被害人被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吴XX转移的系犯罪所得,构成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辩护人关于被害
人已提现的金额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行及所造成的后果不相适应,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21年12月23日已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吴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粤1***刑初2***号刑事判决]一案宣告并执行完毕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23年4月10日将本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属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前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情形,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以漏罪与前罪并罚对被告人吴XX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向本院预缴九千元,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五千元,余款一万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已扣除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羁押的六个月三日)]。

杨鸿昊律师,现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获评“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理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