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鸿昊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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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代理的申请人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陈X诉称:2021年4月,福建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陈X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书中约定:陈X于2021年4月29日入职XXX公司,XXX公司安排陈X在龙岩市某项目工地当任班长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起;实行定额工资,每月工资12000元,月结。合同书签订后,陈X随即在XXX公司安排的地点即龙岩市某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3月4日上午陈X在XXX公司承建的龙岩市某项目工地工作,8:50左右在洞内挂拖板车连接杆时,右腿被拖板车压伤,伤后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即日入院,2022年4月19日出院,住院天数46天,诊断为:1、右小腿开放性骨折清创术后皮肤坏死。2、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公司已结。2022年5月10日,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龙岩市(市本级)认定工伤【2022】***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陈X本次受到的事故为工伤。2022年9月26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编号:龙岩市劳鉴伤字2022年****号):鉴定陈X为因工伤残九级。现申请人陈X各项损失已明确,申请人就工伤待遇事宜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但都无果。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请!。请求事项: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福建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陈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126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000元/月×10个月=120000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2000元/月×9=10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个月×8460元/月=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个月×8460元/月=423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委认为:申请人陈X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有权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申请人福建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和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主张其工资双方约定为12000元/月,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对于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本委按如下方式计算:(7000元+7000元+7000元+7000元+12000元+14000元+13000元+12000元+8903元+11672.91元)÷10个月=9957.59元。申请人主张十个月停工留薪期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委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酌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按六个月计算。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有向单位借款5000元应在工伤赔偿中予以抵扣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单,借款单上未注明借款用途,亦未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且该款项系由个人微信转账给申请人,因此,对于被申请人认为该笔5000的借款应当在工伤赔偿中予以抵扣的主张,本委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陈X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手续,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300元(5个月×8460元/月),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申请人龙岩福建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X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9745.54元(9957.59元×6个月),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申请人陈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