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2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这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官司,机动车与电动二轮车相撞,我们代理的是电动二轮车一方,案情并不复杂。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队就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我们的当事人负次要责任。麻烦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我们到法院立案时,起诉的被告是肇事者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的保险公司,但案件分配到法官后,法官告知我们,已经和保险公司核对过,该保险公司并未承接肇事车辆的保险,法官认定我们选择被告错误,要求我们撤诉,并且不会退诉讼费。此时我们是有点纠结的,我们的当事人伤残等级评定的是10级,算下来赔偿总金额在10万元所有,现在案子才刚刚进入诉讼程序,我们的当事人就要损失诉讼费,可能在这里就无法和当事人交代,因为我们也确实是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基于此,我们只能到交警队查询是否有误,但查询出来的结果是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并未投保,现在这件事就进入了一个死胡同。没办法,我只能致电被告,了解情况。被告是一个97年的年轻小伙,态度不算友善,但现在为了便于我们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只能默默忍受。经过了解,肇事车辆不属于肇事者,而是属于肇事者所任职的公司,而且公司是在2020年五六月份购买的车辆,购买后,尚在之前保险公司的保险期内,所以我们起诉时的保险公司尚未接受肇事车辆的投保,而且保险单上记载的车牌号也与肇事时的车牌号不一致。此时,我们极力和法院沟通,撤回起诉的保险公司,只起诉肇事者,这样不用再从头走一遍立案程序,还可以为当事人省一笔诉讼费。撤回保险公司后,肇事者打电话过来质问我们,如果这样就是需要他承担责任。我耐心的和他解释,我们只能撤回保险公司,只起诉肇事者,但肇事者可以追加真实的投保公司进来,这样可以减轻我们的举证责任,因为要我们去证明买卖前后的车辆是同一辆,对我们来说这个责任太重了,但肇事者不一样,他要追加,要证明买卖前后的车辆属于同一辆就很容易,就这样,这个案子才继续进入诉讼流程。
但是案件即将开庭时,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插曲,即2021年6月1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2020年城镇职工各行业的收入标准。我们的当事人是经营批发零售业,但因为收费的方式,无法举证实际收入,我们使用的是统计局发布的城镇职工各行业的收入标准。我们起诉时,2020年的标准尚未发布,所以当时使用的是2019年的收入标准,但在开庭之前,又有新的标准,所以我们肯定得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而且该案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主次责任的比例划分。我的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被交警队认定的是机动车,这样的话,就不能适用二八开的责任比例,这样我的当事人会损失大概1万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随着案件的审理进程,我们不停的和法官、和被告沟通,找案例,找法条来支持我们的主张。期间被告保险公司还提出要扣20%的自费药,但我们认为未申请鉴定,不能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二十三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我们可以使用2021年6月1日发布的城镇职工收入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八条【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我们认为应当认定我方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应认定为非机动车,按照80%和20%来划分主次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对营养费和护理期都不完全认可,但我们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医嘱,我方当事人的年龄、病情等综合考虑。
最后,法官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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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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