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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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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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玉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8日 1210人看过 举报

2023-02-28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0725民初1250号

案件类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2-5-31
原告:宋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田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文书性质: 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立即向宋某某支付工资12245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2.判决王某宋某某支付交通费372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宋某某王某承揽的西藏贡嘎县机场附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负责做二次模板。双方约定,工资450元/天,王某负责记录宋某某的工作时间。至2020年8月底,王某下欠宋某某工资12245元,后经催收,王某2022年1月28日向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22年2月28日付清,但王某未按承诺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王某因承包工地施工需要,让宋某某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后经结算,王某2022年1月28日向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宋某某人工工资12245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结清等内容,王某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欠条出具后,王某未按承诺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某某王某所承包的工地上提供劳务,王某宋某某支付报酬,双方自愿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宋某某根据约定履行完自己的劳务后,王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报酬。现王某未按承诺向宋某某支付剩余所欠工资款,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宋某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工资款1224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宋某某的利息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宋某某的交通费主张,因宋某某户籍地系四川省眉山市,王某未按承诺付款后,宋某某的催收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根据宋某某提交的交通费发票,因部分费用系徐碧容产生,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故交通费本院支持186元。关于王某辩称,因宋某某工作有误,造成了损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王某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宋某某劳务费12245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2年3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宋某某因催收产生的交通费186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田玉律师,法学专业,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各类刑事类案件以及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20112113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15107202011211387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