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田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A在微信平台通过账户“×××66”组建群聊,邀约群内成员在“大亨互娱”APP以“斗牛牛”、“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通过上下分向赢家抽成的方式获利。经鉴定: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A从“大亨互娱”APP平台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66”提现超过充值金额合计126929.6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A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被告人A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主动退赃。要求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A在公安机关退赔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已随案移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退赔违法所得现金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退赃和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A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六千九百二十九元六角四分。手机一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田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