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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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涉犯罪,最终实现不起诉

发布者:田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2220人看过 举报

2022-04-26

律师观点分析

秦某,男,出生于2002年1月12日,是一名高中学生,2020年8月,秦某因精神出现异常转学一次,后又因精神问题选择休学,案发前在家中休养。2021年2月22日下午13时许,秦某在家中吃完午饭后,在自家小路边上使用镰刀砍柴,后与邻居李某发生口角引发争执,李某出言不逊激怒秦某并扬言放狗欲咬之,秦某随机使用砍柴的镰刀将李某砍伤,造成李某左手臂、左颈等多处受伤,后经鉴定李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Z县公安局以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7日将该案移送至Z县人民检察院。

秦某父母找到承办律师,并委托承办律师办理本案。承办律师接收案卷后,通过阅读卷宗了解到,秦某以前的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可到了高中后开始逐渐下降。他平时喜欢玩一些暴力、砍杀类游戏,有时甚至晚上整夜不睡觉地打游戏。在学校里和老师同学的关系一般。案发时在家休养。讯问笔录中,秦某承认他拿刀砍了被害人李某,但是始终坚持是被害人李某先驱狗咬他,且声称李某是坏人。秦某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秦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承办律师通过会见秦某得知,其回答与卷宗材料中的供述基本一致,其行为与起诉意见书中的事实部分也基本一致。承办律师还注意到,秦某虽然身形较高大,但其性格却比较内向害羞,他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为了了解事情的原委,承办律师又询问了秦某的父母。其父母表示,案发时仅有秦某和被害人李某在外面,其他家属均在家里吃饭。家人们听到屋外的声音,出来才发现李某被秦某砍伤。李某受伤后,秦某及其父母也在照顾李某直到李某身体康复。秦某父亲告诉承办律师,秦某以前出现过自言自语说胡话的情况,但从未作出过伤人的举动。秦某母亲补充说:“我儿子精神出现异常可能与我和他爸爸离婚有关。我儿子暑假刚被成都某专科学校录取,将于2021年9月8日进校报到。我希望这个案子不要影响他学习。”

经过一系列调查询问,承办律师鉴于秦某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年仅19周岁,社会阅历少,没有前科劣迹,同时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再加上秦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主要事实,构成坦白。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本中案嫌疑人秦某的情节目前大致符合酌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因此,承办律师开始努力向检察机关争取对秦某作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分析,尽管秦某在本案中的情节比较轻微,但仍需要补充其他条件。于是,承办律师向秦某及其父母分析本案相关情节,并向他们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秦某父母获得被害人谅解对本案量刑的重要意义。经承办律师申请,检察机关组织秦某及其父母、被害人李某及其儿子进行多次调解,后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在2022年1月15日,秦某父母代秦某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李某的谅解。

2022年年初起,承办律师将本案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并就本案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方面多次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争取对秦某作不起诉处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同意对秦某作不起诉决定。

在承办律师的多次解释下,秦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父母也表示同意。2022年2月28日,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秦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秦某和承办律师于次日收到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书》。自此,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结束后,承办律师再次嘱咐秦某父母对秦某的病情予以积极治疗,同时要对秦某加强日常管教和心里疏导。秦某父母表示同意,并表示对承办律师的感激。

案件总结: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嫌疑人秦某具有如下情节:首先,秦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次,秦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再次,秦某父母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秦某获得了谅解。最后,秦某家庭、学校对秦某具有帮教的条件,再犯可能性小。因此,秦某具有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而相对不起诉对其本人的挽救和家庭的和睦更为有利。在当今“少捕慎诉”的大环境下,本案可诉可不诉,对秦某作相对不起诉,一方面使嫌疑人得到了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又考虑嫌疑人自身身体情况等因素,没有让嫌疑人得到过重的惩罚,兼顾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是“遵循法律、兼顾教育、考虑情理”的结果,对秦某未来的成长影响更为有利,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最终,经过努力,本案取得了相对满意的结果。


田玉律师,法学专业,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各类刑事类案件以及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20112113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15107202011211387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