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任X和高X受王X雇佣,于2019年5月到8月在王X承包的某小学粉刷墙面。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粉刷外墙200元一天,内墙180元一天。其中,高X粉刷内墙共计19天,外墙做了28天半,工资共计9120元,王X向高X支付了4000元,现下欠5120元至今未支付。任X粉刷内墙共14天半,外墙共21天,工资共计6810元,王X向任X支付了4100元,现下欠2710元至今未支付。工程完毕后,高X、任X多次联系王X索要工资,王X刚开始承诺会给,后又辩解此笔工资不该她付,最后甚至连电话也不接,高X、任X甚至到王X家中催要工资,王X都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无奈之下,2021年3月,高X、任X两人找到我寻求帮助。
经了解,王X并未向高X、任X二人出具书面欠条,两人也表示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可以佐证王X欠钱。工作人员于是告知二人,起诉需要有初步证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实在没有书面证据,可以找寻相关证人作证。高X、任X表示可以找到学校的后勤负责人和另一个工友前来作证。于是,本着对农民工的保护和关爱,我接受了委托。
我在收到案卷后,一直为本案没有书面欠条而担忧,我详细询问了两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标准、之前发工资的形式等,我得知二人通过微信与王X联系,便帮助二人在微信中找寻相关线索。通过查找二人微信中与王X的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我发现,王X分三次转账给高X共计4000元,分四次转账给任X共计4100元,且转账时间与二人工作时间吻合,同时,在微信聊天中,王X认可高X工天记录。
之后,我亲自打电话向王X了解情况。王X本人承认高X、任X在其手下做工,也承认所欠金额,但其辩解说她的工程款被另一人分走,二人剩余的工资应当由另一人给付。自此,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真实的了解。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的主张和诉求也十分清楚,但最大问题是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主张工资法院会不会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类型,但书证、物证无疑是最客观的证据,而其他言辞证据相对来说更加主观多变,证明力也较弱。于是,本案最大的问题是找寻其他相关证据对欠薪事实予以证明。此后,我又陆续通知高X、任X准备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案件受理后,我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尝试联系被告,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但被告王X均找寻各种理由搪塞、回避问题,但最终承认欠款的事实。开庭当天,王X经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了解案情的事实,承办法官拨通了王X的电话。王X先是回避问题,后承认了欠薪的事实,但仍然坚持不该她支付。
庭审中,我出示了二人的工天记录、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与王X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经法庭的核实,最终,法院支持了高X、任X的诉讼请求,判决王X支付所欠工资。
综上,本案是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的典型案例,所欠工资金额不多,但由于缺乏书面“欠条”这个常见而有力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胜诉十分困难,但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手机的普及,我在当事人手机中找到了相关有利的证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总之,作为一个律师,应该负有社会责任感,为更多像农民工这样的困难群众的日常经济生活保驾护航。
田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