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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浦迪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浦律师代理的原告:浦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杨XX、朱XX、杨X1、杨X2将房屋加盖楼层工作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徐XX、钱XX施工,且施工过程中未提供安全施工装备、设施,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六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由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期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273281.03元;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杨XX、朱XX、杨X1、杨X2与被告钱XX虽分别签订施工合同,但属于该四被告相约统一加盖房屋,其目的为节约成本、方便施工、规避施工过程中的不必要干扰等,具有一致性意见共同向被告钱XX发包进行施工,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徐XX、钱XX也属于采取统一管理、统一施工模式。故被告杨XX、朱XX、杨X1、杨X2应对其加盖六层房屋选定具有施工能力、资质的施工人员,其选定的被告钱XX无相应资质,存在失当的行为过错。被告钱XX作为工程承包施工人员,应对工程施工整个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XX作为部分工程分包施工人员,仍应对相应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原告浦XX主张前述六被告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浦XX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对安全工作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其站立砖墙上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履行注意义务不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即减轻前述被告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予以确定由原告浦XX自行承担其损失20%,被告杨XX、朱XX、杨X1、杨X2各承担5%(合计承担20%),被告徐XX承担25%,被告钱XX承担35%。
  关于原告浦XX所受损失:医疗费84830.27元,护理费4050.00元(150元/天×27天);误工费29400.00元(150元/天×19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0元(100元/天×27天);营养费5850.00元(50元/天×117天);交通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47608.00元(11902.00元×20年×20%);后期医疗费15000.00元;鉴定费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10000.00元。合计202238.27元。关于原告浦XX主张其余鉴定费800.00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因原告浦XX提供证据不能支持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
  裁判结果:
  一、原告浦XX所受损失医疗费84830.27元,护理费4050.00元;误工费29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0元;营养费5850.00元;交通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47608.00元;后期医疗费15000.00元;鉴定费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10000.00元,合计202238.27元。由被告钱XX赔偿原告浦XX70783.00元(35%、其中被告钱XX已付3万元),由被告徐XX赔偿原告浦XX50560.00元(25%、被告徐XX已付2.4万元),由被告杨XX、朱XX、杨X1、杨X2各赔偿原告浦XX10112.00元(各承担5%、合计20%)。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浦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浦XX承担20.00元,由被告钱XX承担35.00元,由被告徐XX承担25.00元,由被告杨XX、朱XX、杨X1、杨X2各承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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