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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XX与崔XX、崔X、崔X1共有纠纷案

发布者:浦迪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19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浦律师代理的原告管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死亡赔偿金204525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441元,判决由崔X支付原告132360.62元[(488281-100002-27441=2)六4+50004+274412],判决确认崔XX赔偿费用由原告享有102105.38元[(367260-100002-27441-2)4+50004+27441=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主要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死者的遗产,这种财产损失主要是对受害者直系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损失的赔偿,原则上应属共有,分割原则参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均分,其中有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权利人,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本案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载明的赔偿项目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被扶养人生活费27441元应归原告享有、原告还应享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四分之一即207025元[(818100元+10000元)4人],原告应享有损失合计人民币234466元(共有份额207025元+专有部分27441元)。丧葬费应属三被崔学毕崔X、崔X1享有。原、被告因夏XX死亡所获得损失的赔偿系依相关规定并按相应比例计算获得,肇事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主张给付或确认相应费用及其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保险公司应赔付各项损失已依生效判决履行并汇款到崔X的银行帐户,故被告崔X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崔X应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2360.62元,扣减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296元4人)后,崔X还应给付原告合计132286.62元(132360.62元-74元)。崔XX应赔偿损失人民币367260元中原告应享有份额为102105.38元。在原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就若原告坚持要求分割,那分割比例应为死者的所有法定亲属,包括崔X之妻和孩子、崔X1之夫和孩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崔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管XX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32286.62元
  二、崔XX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67260元中的10210538元归管XX享有。三、驳回原告管XX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管XX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退还原告管XX2409元;收取的2409元由原告管XX负担1084元、被告崔X负担1325元,被告崔X负担的13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管XX。管XX交纳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82元,由原告管XX负担532元、被告崔X负担650元,被告崔X负担的6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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