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志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5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安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某借款本金19000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安某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