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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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工资发放记录很重要

发布者:郭志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4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A(日照)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律师及赵宏飞律师为被上诉人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A日照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其不向秦某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事实和理由:

一、A日照公司与上海A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包括秦某在内的各服务站员工与上海A公司及其服务站之间是劳动关系,不能因双方合作关系的存在而认定A日照公司与合作伙伴的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A日照公司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A日照公司向秦某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认定事实错误。

(一)A日照公司与秦某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与秦某确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为上海A公司及旗下日照服务站。

秦某辩称,A日照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效成立,秦某一审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微信截图、微信记录、股东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秦某最初系通过张守勤招聘到A服务站工作,但A服务站只是A日照公司的筹备设立期间的过渡形式,其最终目标是A日照公司的设立,A日照公司成立以后,日照地区原有的A服务站统一归A日照公司管理,其经营内容亦是A日照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定秦某与A日照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提供的劳动是A日照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秦某接受A日照公司负责人张守勤的管理,劳动报酬通过A日照公司财务负责人马艳、内勤杨莉莉等人的微信发放,认定秦某与A日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效成立,判决支持秦某一审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日照公司支付拖欠秦某工资28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日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秦某的工资如何确定。

一、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秦某的证据可以确认秦某从事的工作是A日照公司业务的一部分,秦某的工作受A日照公司的管理,且A日照公司已向秦某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应确认双方自2019年12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能够证明秦某工资数额的也只有秦某提供的《2019年A服务站发放(12月份)》及微信转账记录,且A日照公司无论是在答辩意见还是质证意见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对秦某主张的月工资数额28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秦某自2019年12月的工资收到后再未收到A日照公司发放的工资,而A日照公司也未提供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证据,应当确认A日照公司拖欠了秦某2020年1月至10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根据秦某的工资数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秦某主张的工资及双倍工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

一、A日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秦某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至10月的工资28000元;

二、A日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秦某支付2020年1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A日照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A日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志超,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善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侵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善于将理论与实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