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南XX。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河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2111786Q。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
原审被告:李XX,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原审被告:王XX,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何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李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何XX、王XX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XX、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XX、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何XX、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