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2111786Q。
法定代表人:王XX,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X,男,199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齐XX,女,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丁XX,女,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杜XX,女,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XX、齐XX、丁XX、杜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5执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