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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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律师代理运输方产品质量纠纷胜诉案例,成功实现承运主体全额免责

发布者:李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建材水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李辉律师接受建材运输经营主体、个体运输从业者两方委托出庭应诉。贸易企业向水泥生产厂商采购散装水泥,委托我方当事人承运并交付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厂使用案涉批次水泥后,成品混凝土出现凝结失效、强度不达标等严重质量问题,引发多个工地返工整改,产生原材料报废、工程重建等大额损失。

原贸易企业后续将全部索赔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原告并办理注销,原告起诉水泥生产商、两家承运主体三方,主张连带赔偿各类损失 130 余万元,另主张律师费、案件诉讼费与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诉讼核心观点:运输人员参与水泥取样交接,质量问题系运输途中污染、操作不当造成,承运方应当与生产企业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李辉律师核心代理抗辩策略

第一,厘清产品侵权法定责任划分。依据民法典产品责任相关规定,产品存在固有缺陷造成损害,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仅在自身存在运输过错、造成货物变质污染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水泥检测不合格项目为氧化镁超标、强度指标不达标,属于生产工艺、原料配比导致的出厂固有缺陷,无法在短途运输过程中形成,从法律根源切断承运方担责逻辑。

第二,提交全套运输合规证据,证明运输全程无过错。律师调取完整车辆 GPS 行驶轨迹,证实运输路线平稳,无泄漏、混料、异物污染等异常;提交长期运输合作协议,明确承运方仅负责货物点对点转运,不参与水泥出厂质检、现场储存、混凝土配方调配,不具备改变水泥理化指标的条件。

第三,针对性质证,推翻原告推定我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原告以运输人员现场取样签字为由主张承运方认可水泥质量,李辉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当庭区分:驾驶员签字仅为货物数量交接、封样见证手续,不代表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确认;水泥取样、封存、送检全流程由生产商、混凝土企业主导,我方当事人未参与质量判定,不能据此推定承运方存在过错。

第四,结合行业事实佐证运输无责。混凝土企业同期仅采购该厂家水泥,前后批次产品均无质量问题,仅涉诉两车水泥检测不合格,充分印证缺陷来源于生产环节,与运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案件审理关键事实

水泥生产企业举证存在重大瑕疵,其提交的同批次水泥合格检测报告,纸质复印件与内部电子存档盖章位置不一致,证据真实性无法采信,无法证明出厂水泥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企业在公证处全程公证封存样品,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案涉水泥多项国标指标均不达标,产品存在缺陷事实成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百万损失逐项核查,剔除无依据罚款、未实际支出清罐费、预期经营利润损失等不合理诉求,最终核定合法损失 78 万余元;同时认定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原企业注销不影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四、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1.仅判令水泥生产企业单独向原告赔偿核定经济损失 78 万余元;

2.完全驳回原告对李辉律师代理的运输经营中心、个体运输从业者的全部索赔诉求,我方两名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实现全额免责;

3.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水泥生产企业承担。

五、办案总结与法律实务提示

本案充分展现李辉律师处理建材、物流行业商事侵权案件的专业能力,精准区分生产者、承运者的法律责任边界,通过完整运输证据链、专业法律论证、细致庭审质证,彻底剥离我方当事人赔偿风险。

实务提示:一是建材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产品本身工艺缺陷由生产厂家独立担责,承运人无运输过错无需连带赔偿;二是运输司机交接、见证取样签字仅代表货物交接,不视为认可产品质量;三是物流、个体运输主体遭遇质量索赔时,务必留存行车轨迹、运输协议等证据,证明运输流程合规;四是发现建材质量异常,可通过公证取样送检固定缺陷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李辉律师专注建材贸易、物流运输类买卖合同、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擅长为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处理各类商事索赔应诉案件。


民革党员,高级企业合规师,合伙人律师,现任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2012年入职济宁市某县人民法院,后于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1370420********15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