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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假借李四名义出具欠条,怎么办?

发布者:李辉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4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7日(甲方)枣庄市某1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乙方)山东某2家居有限公司签订《某某家居装修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将市中区南马路xx号某某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山东某2家居有限公司施工,甲方李某某、乙方郭某在该合同书上签字,孟某某在该合同书上捺印。

2022年1月29日,欠款人李某某祥原告郭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经双方核算对账,现李某某(370402197409××××)尚欠郭某工程款尾款¥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协商后李某某应从2022年2月开始每月偿还16000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款项,如李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按照欠款的0.1%/天计算”欠款人李某某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欠条》签订后被告孟某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李某某向原告郭某出具的《欠条》是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凭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应按照《欠条》约定如实履行偿还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偿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全部偿还欠款。

《欠条》中署名的“李某某”,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孟某某自认,能够认定“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系同一人。故被告孟某某应偿还原告所主张的欠款160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欠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超出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原告的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欠款160000及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2022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欠条中的李某某并不存在,在日常交往中,均称呼其为李某某,故而在出具欠条时原告对于以李某某名义出具并未在意。但在起诉时才发现并不存在李某某,根据欠条中的身份证号查询实为孟某某,经核对户籍证明上面的照片,确系同一人。另外,欠条确系孟某某本人当场出具的,并且加按了手印。但是上述证据只是我方对此可以确定,法院对此并不能知晓二人为同一人,另外,开庭时如果被告孟某某参加诉讼,则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如果被告孟某某不参加本次庭审,则我方需要证明李某某与孟某某是同一人。经调查,李某某虽然系孟某某的曾用名,但是户口登记证明没有登记,所在村委会也不配合开具相关证明。在本次诉讼时我方预留了孟某某的手机号,支付宝的注册信息一般都是实名认证的,我方通过输入该手机号进入转账页面,系统要求输入姓名,按照孟某某信息输入后,果然进行转账页面,我方将该该过程进行截图,然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在庭前,让原告以索要欠款的名义拨打该手机号,并对此进行录音。

在开庭时,被告孟某某果然没有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将上述证据提交法庭后,法官本着谨慎的原则,当庭拨打了被告孟某某的手机号,询问欠条是否你本人所。孟某某对此予以认可。

在民事交往活动中,使用曾用名的比较常见,但是像本案这种姓都不一样的确实比较少见。所以我们在要求对方出具欠条之时,一般不仅要求签名按手印,还要要求书写身份证号,如果能亲自查看他的身份证,一定要在欠条上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这样如果后续打算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民革党员,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枣庄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