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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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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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反复信访被行政拘留的诉讼案例

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88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女士,汉族,47岁,地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XX县公安局

2023年2月8日,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赵女士反复信访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对赵女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赵女士不服该处罚决定,觉得非常气愤和委屈,想找一位擅长行政诉讼的律师代理。后来通过律师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下决心请我要打这个官司。我比较同情赵女士的遭遇,又觉得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问题,便决定代理该案,部分代理如下。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7月份至20232月期间,原告因不满拆迁事宜,多次通过网络信访平台登记重复信访内容,并且在息诉罢访后和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去河北省和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1.原告在网络信访平台的登记不属于重复信访

原告每次登记的间隔均超过60日。

2.息诉罢访文书系原告受胁迫所签,并非原告真实意思,且息诉罢访文书内容不实,原告所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息诉罢访文书签署并非法定义程序,不起到终结信访的作用。

3.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去河北省和国家信访局登记,并不违法。原告多次在网上信访无果才,才去现场登记,去现场并未闹事。处罚决定载明“原告在信访期限内去国家信访局登记”,表明原告反映的信访事项未办理结束,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办事处政府未答复原告。

4.被告的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原告何时去过国家信访局和河北省信访局。

5.被告称原告多次进京赴省信访,但未查明具体次数及时间,也无证据证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被告称原告拒绝签署任何文件,是为了日后扯皮,该说法不实,原告在处罚告知笔录等文件中签过字,因镇政府从未给过原告答复意见书,所以原告无法签署。实际上,镇政府从不给原告答复意见书,是怕被原告抓住漏洞,起诉维权。

(二)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原告信访未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更未造成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1)原告每次在网上只登记一件事,国家信访局受理后转办下级有关部门,未造成网上平台故障。网上平台容量极大,再多的信访登记也不影响其运行。所以原告未扰乱国家信访局的网上秩序。

2)原告到省和国家信访局走访都是法定途径,到信访部门排队登记出示身份证件,遵守规则,没有闹事,并且原告已经70岁,没有扰乱秩序的能力。所以原告未扰乱国家信访局的现场秩序,也未造成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国家信访局作为信访事宜的最高处理机关,也作为原告信访事宜的办理机关,从始至终未表明原告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而是热情地接待了原告并对原告信访事宜进行了妥善的处理。信访部门有义务接待来访人员,倾听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如不属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可以告知或转给有关部门,或者不予受理,不能认为信访人来访就是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或者公共秩序。而被原告作为曲周县的公安部门,却在没有提供证据、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信访领域的事宜,属于越俎代庖。

原告不存在《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围堵、冲击国家信访局,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交通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行为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走访、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原告的行为不符合被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情形,更不涉及不到被治安处罚。

信访条例两次提到了公安机关,可见该条例已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无缝衔接,即限定了信访领域违反治安的情况。

2.信访并非违法行为

公民的信访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信访是《信访条例》允许的信访形式之一,是受《信访条例》保护的合法行为。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信访者只要听从被走访机关的人员指挥,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信访,并不违法。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信访人在信访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这种信访就不扰乱任何公共秩序及单位秩序。

本案中,没有扰乱任何机关、单位的佚序,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本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3.原告没有主观过错。

原告多次信访,因为其所反映问题从未得到解决,当地政府工作未做到位。原告从未有过扰乱信访部门秩序的故意。

(三)裁量不当

原告行为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即使原告行为涉嫌违法,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2021修订版),原告行为也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原告行为不属于该裁量标准第一条“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法院观点

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与辩论,法院认为,信访虽然会给信访部门造成一定压力,但信访是有法律依据的。

朱立佳律师

2023年4月22日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