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25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张女士,汉族,53岁
公安机关: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2022年初,正值疫情期间,张女士到小区门口取外卖时,因消毒事宜与保安发生争吵,后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居委会报警后,公安分局经过立案、询问等程序,认定张女士“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张女士对此非常气愤,下决心要打这个官司,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我首先觉得张女士与保安发生争吵,事情并不大,受到十日拘留处罚有些重,比较同情张女士的遭遇,便决定代理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二、律师看法
想要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程序、裁量等方面入手。
(一)事实认定方面
公安分局认定张女士“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应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证据应分别包括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证据、辱骂工作人员的证据。但是在诉讼中公安分局并未提供具体充分的证据,所以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规定中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的事实查明部分认定“张女士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此处的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属实,也不应将工作人员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物业保安、居委会值班人员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更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程序方面
1.应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公安机关在处罚程序中未告知张女士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剥夺了张女士的陈述权及申辩权,更无法对张女士所提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出示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张女士曾要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但执法人员不仅未出示,
3.公安机关未进行有效的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一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且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二是公安机关于调查的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仅用1天时间,不能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即使进行了法制审核也不能有效审核。
三、法院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认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问题。最后,公安分局自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四、律师建议
第一,疫情期间,每个人都应积极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第二,小区工作人员应热情对待居民。
第三,面临居民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情形,应当进行劝解并调解,对情节轻微的情形,不宜轻易处罚。
朱立佳律师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