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24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被公安拘留时,先不要慌,然后看看处罚的对不对。我们一起来看下这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汉族,35岁
被告: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2020年初,正值疫情期间,李先生的爷爷在小区门因排队做核酸事宜与门卫发生争吵,后与居委会人员发生争吵。李先生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与居委会人员进行沟通、理论。居委会报警后,公安分局经过立案、询问等程序,认定李先生“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先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此后,因处罚决定书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李先生所在公司以此为由开除了李先生。
李先生对此非常气愤,李先生的爷爷也很难过,下决心要打这个官司,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首先我觉得李先生爷爷与保安发生争吵,与李先生并没有直接关系,受到十日拘留处罚有些重,我很同情李先生的遭遇,便决定代理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二、律师意见
想要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程序、裁量等方面入手。
(一)事实认定方面
公安分局认定李先生“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应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证据应分别包括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证据、辱骂工作人员的证据。但是在诉讼中公安分局并未提供具体充分的证据,所以本案认定事实不够清楚。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规定中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的事实查明部分认定“李先生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此处的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属实,也不应将工作人员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物业保安、居委会值班人员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更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程序方面
1.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出示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李先生曾要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但执法人员并未出示。所以程序违法。
2.公安机关未进行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案中,一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且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二是公安机关于调查的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仅用1天时间,不能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即使进行了法制审核也不能有效审核。
三、法院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认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问题。最后,公安分局自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四、律师建议
第一,疫情期间,每个人都应积极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第二,小区工作人员应耐心地对待居民,同时居民也应理解工作人员的不易。
第三,面临居民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劝解并调解,对情节轻微的情形,不宜轻易处罚,因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小区的治安秩序。
朱立佳律师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