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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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拘留影响工作后经诉讼撤销处罚的案例

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2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被公安拘留时,先不要慌,然后看看处罚的对不对。我们一起来看下这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汉族,35岁

被告: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2020年初,正值疫情期间,李先生的爷爷在小区门因排队做核酸事宜与门卫发生争吵,后与居委会人员发生争吵。李先生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与居委会人员进行沟通、理论。居委会报警后,公安分局经过立案、询问等程序,认定李先生“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先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此后,因处罚决定书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李先生所在公司以此为由开除了李先生。

李先生对此非常气愤,李先生的爷爷也很难过,下决心要打这个官司,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首先我觉得李先生爷爷与保安发生争吵,与李先生并没有直接关系,受到十日拘留处罚有些重,我很同情李先生的遭遇,便决定代理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二、律师意见

想要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程序、裁量等方面入手。

(一)事实认定方面

公安分局认定李先生“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应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证据应分别包括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证据、辱骂工作人员的证据。但是在诉讼中公安分局并未提供具体充分的证据,所以本案认定事实不够清楚。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规定中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的事实查明部分认定李先生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且辱骂工作人员”,此处的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属实,也不应将工作人员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物业保安、居委会值班人员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更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程序方面

1.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出示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李先生曾要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未出示所以程序违法。

2.公安机关未进行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案中,一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且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二是公安机关于调查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仅用1天时间,不能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即使进行了法制审核也不能有效审核。

三、法院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认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问题。最后,公安分局自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四、律师建议

第一,疫情期间,每个人都应积极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第二,小区工作人员应耐心地对待居民,同时居民也应理解工作人员的不易。

第三,面临居民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劝解并调解,对情节轻微的情形,不宜轻易处罚,因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小区的治安秩序。

朱立佳律师

2022年10月26日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