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2日 289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却被公安机关行政
拘留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女士,汉族,56岁
被告: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2021年初,张女士因农村拆迁补偿不合理,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于2022年中去国家信访局上访。2022年6月13日,公安分局认定“张女士于2022年3月在XX市信访局信访,得到信访答后,仍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滋事,信访施压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属于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所以,张女士非常气愤,下决定要打这个官司,所以找到了专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朱律师。朱律师很同情张女士的遭遇,便决定代理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二、律师观点
(一)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应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四种处以拘留的情形:“(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按此规定,其他寻衅滋行为事应和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不存在上述类似情形,不宜轻易认定寻衅滋事。
(二)即使张女士涉嫌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也不宜轻易认定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处拘留或者罚款。
行政机关认定张女士到信访机关上访的行为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却以寻衅滋事为由进行处罚,有悖逻辑。即使张女士涉嫌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也不一定是寻衅滋事。
(三)信访行为未必违反法律规定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规定两次提到了公安机关,可见该条例已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无缝衔接,即限定了信访领域违反治安的情况。本案中,张女士不存在《信访条例》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的围堵、冲击国家信访局,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交通等行为,所以张女士的行为不符合被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情形,理应涉及不到治安处罚。
国家信访局作为信访事宜的最高处理机关,也作为张女士上访事宜的办理机关,从始至终未表明张女士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而是热情地接待了张女士并对张女士上访事宜进行了妥善的处理。而公安部门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权利认定信访领域的事宜,不一定得当。
此外,公民的信访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上访是《信访条例》允许的信访形式之一,是受《信访条例》保护的合法行为。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信访机关有义务接待来访人员,倾听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如不属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可以告知或转给有关部门,不能认为信访人来访就是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因而,张女士上访反映相关问题,未必违法。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上访者只要听从被走访机关的人员指挥,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并不违法。只有《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机关先行处理无效后,公安机关才能根据信访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先行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了,才可以适用该法去处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上访人在上访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这种上访就不扰乱任何公共秩序及单位秩序。
三、法院观点
张女士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经复查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张女士在未申请复查、复核的情况下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即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朱律师认为,法院并未充分说明张女士上访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程度,且判决书并未对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一一回应,说理性不强,支持公安处罚有些牵强。本案让人非常惋惜。
四、律师建议
首先,国家建立上访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合理的事件或问题,所以上访人有上访的权利。
然后,上访人上访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进行,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扩大矛盾,所以建议理性上访。采用走访形式的,应逐级走访,越级上访则涉嫌违法;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也会涉嫌违法。
其次,上访是上访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希望公安部门不要轻易对上访人采取拘留措施。
最后,建议上访人员、公安部门及信访部门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这样才合法且公平。
朱立佳律师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