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应如何离婚的实办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大海(化名),男,43岁,汉族,海南海口人,现居住在美国。
被告:洋河(化名),女,35岁,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现居住在美国。
2015年12月,双方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婚后大海长期在美国工作,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回国,洋河每隔一两年会去美国看望大海并居住一段时间。由于异地恋是残酷的,双方感情渐淡,大海主动向洋河提出离婚,而洋河不但没有同意离婚,反而立刻飞往美国并居住,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大海因不熟悉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及诉讼的程序,找到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朱立佳律师,咨询如何能够在不回国的情况下离婚。下面朱律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办案心得阐述如下。
二、大海与洋河如何离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按上述规定,大海与洋河如果协议离婚,一是需要双方同意离婚,二是需要双方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本案不适用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按此规定,大海和洋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二)大海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朱律师虽然办理过多起涉外离婚案件,但仍不敢有丝毫大意,而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1.大海能否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应在国内哪个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此规定,一是要求双方均在国外,二是要求双方没有在国外定居。而本案中大海在美国工作多年,已经定居,洋河临时到美国,并未定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朱律师认为,因法律并未对一方定居、一方未定居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方便的原则,大海是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的,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起诉法院,即可以向洋河户籍地或大海的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朱律师在石家庄桥西区工作,所以建议大海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均在国外的案件,与国内案件有何不同之处?大海应如何委托朱律师?
对国内的诉讼,如当事人委托律师,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但是涉外案件较为特殊,特殊之处在于如何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按此规定,大海委托朱律师,需要提供由我国驻美国的使领馆证明。实践中,使领馆在证明前,会要求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朱律师考虑到涉外案件的委托手续繁琐,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确保一次性办成,随即联系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了解,除了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使领馆认证外,还需要对起诉状、身份证明及证据等材料进行认证。后来,经联系我国驻美国的使领馆等单位,大海的委托文书及手续得以一次性办理成功。
(三)夫妻双方不到场,法院是否会开庭审理
正常情况下,离婚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但对此类特殊情形,法院也不会强人所难,可以选择线上开庭的方式。经多次与法官沟通,本案最后通过线上方式开庭。
(四)在洋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因双方分居多年多而一次性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此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才应判离婚。故对于大海因工作原因出国而与洋河分局两年的情形,不属于法院必然判决离婚的情形。
三、案件结果
尽管本案中朱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与美国大使馆沟通,最终协助大海成功办理委托手续,但因洋河不同意离婚,而大海也没有直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大海的诉讼请求。不过本次案件为大海再次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上述内容便是朱律师的实办案例,如果您有相关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朱律师15511896097(电话、微信)。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朱立佳 律师
2022年7月31日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