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朱立佳律师开始代理河北省信访人被治安处罚案件,在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我们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再审期间我们多次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提交开庭申请书,后得知法院中途更换了法官,我们再次提交开庭申请书、与新承办人多次积极沟通,并提出见面沟通的请求。2025年7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至此,案件迎来根本性转机,我们从被动变为了相对主动。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一改强硬态度,数次与我的当事人主动联系调解事宜,最终进行了赔礼道歉,我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此后逐渐消除了心理阴影,逐渐恢复正常生活。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代理人: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负责人:
诉讼请求
撤销L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裁定再审并提审本案。
事实和理由
2023年某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为“2023年某月29日09时许,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到我所报案称: 其退休职工先后两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的处罚为警告。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向W县人民法院起诉,庭审当日,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申请人在庭审后以处罚决定错误为由撤销处罚。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本应依法确认处罚决定违法并判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但却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L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也驳回了申请人请求,且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也未询问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
一、二审判决存在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情形
(一)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而非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按此规定,在被申请人在自行撤销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该行政行为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不需要撤销。此时,法院仍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处理,即应当确认处罚决定违法。二审判决以“被申请人撤销处罚决定,申请人撤销之诉目的已达到,申请人无撤销之诉的利益”为由驳回申请人请求,属于创设法律,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使行政机关脱逃司法审查。若按二审法院的说法,行政机关对于错误的行政行为只要在法院判决撤销前自行撤销,便永远不会败诉,就不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了。一审法院以“处罚决定已被主动撤销,本院不再予以处理”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法律规定明显矛盾。如此看来,两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未判令被申请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申请人经历了被申请人调查后身心健康受到重大损害,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罚也造成申请人有了违法记录,名誉严重受损。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已经对申请人的名誉及身心健康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已经致使申请人精神损害,应当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处罚决定错误,被申请人已经自认错误。所以处罚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是应予支持的,只是因为被申请已经自行撤销行政行为,造成处罚决定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才无需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但申请人仍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才是败诉的一方。此外,申请人是受害者,诉讼系由被申请人引起,理应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三、二审判决未开庭审理及询问,属于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按此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只有在同时具备“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形下,才属于开庭的例外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本案中,二审法院自始至终未询问过申请人,且申请人在二审上诉状中提出了新的理由,所以本案二审不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而应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向法庭陈述、辩论及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和唯一权利。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申请人对二审法院从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上均不服,特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办事。纵使站在法院、法官的角度,除了适用法律外,还会考虑很多其他因素,但申请人认为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应是审判的底线,否则便辜负了本职工作,其他的都是徒劳。肯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开庭审理本案,询问当事人并组织法庭辩论,或者召开听证会。
申请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本案中,存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即在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院均是这样做的。但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虽然撤销,但诉讼并未结束,法院仍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否则行政行为将脱离司法审查。此外,二审法院自始至终未询问过申请人,也未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没有让申请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更加准确的查明案情,还申请人一个公道,请求贵院开庭审理或者召开听证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4年11月28日
最后,谈一下对再审行政诉讼的看法,大多案件是不会成功的,但总有小部分案件是裁定再审的。对这些案件是否裁定再审的决定权纵然在法院,但成功案件也有一定的规律,就是案件确实存在错误,并且申请人找准了这些错误,做到了有理有据。所以,如果申请再审,就一定要找出案件存在的错误或者存在的所有问题,因此除此之外,申请人是无能为力的。有时候成功与否跟运气也有关,但我们不能单纯靠运气,而应在尽力最大努力之后才能把剩下的交给运气。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