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8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赵某自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给被告大业公司供应建筑材料,截止2016年12月29日,通过双方的对账单确认被告大业公司尚欠原告材料款42221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大业公司转账给原告两笔,共计51200元,并支付现金1010元,共计52210元。剩余欠款37万元。2017年1月27日,被告大业公司的股东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37万元。王某将一辆奥迪车作价27万抵给原告,剩余10万元在2017年内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抵顶货款27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大业公司、王某偿还原告材料款10万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223元(暂计至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上浮50%,即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共计109223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被告大业有限公司、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朱立佳律师分析
被告大业公司欠原告的货款422210元,有双方的对账单据证实,被告大业公司支付52210元后,剩余37万元被告王某用汽车折抵27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
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用自己的汽车偿还被告大业公司的部分货款,性质上是债务的加入,即被告王某加入到原告与被告大业公司债务关系中并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该协议并未免除被告大业公司作为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货款10万元,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