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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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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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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过高时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2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5年1月,原、被告签订两份《显示屏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医院发布广告进行形象宣传,媒体分别为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路与中华大街十字路口东北角新百广场西南角的新百大屏**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路与建设大街**字路口**角新天地商城**角的新天地**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路与建设大街**字路口**角燕春花园酒店**角的燕春大屏大屏,且约定被告如逾期支付广告费,原告可以选择要求被告按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或支付合同总额30%的滞纳金,还约定合同自原告盖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被告未盖章返还原告,本合同自动作废。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医院均盖章,经办人签字。后原告某某公司陆续向被告某某医院出具18份《广告播出确认单》,经被告某某医院盖章或经办人签名,对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媒体、发布数量、实际上画日期、实际下画日期,实际发布天数等信息予以确认。2016年4月15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医院发出《确认函》,要求确认被告欠原告广告费412500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某某医院向原告某某公司回函,对欠款数额确认无异议。2016年5月18日,案外人侯玮通过银行转账代被告某某医院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00元。被告某某医院尚欠原告某某公司广告费312500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被告某某医院对滞纳金不予认可,辩称两份合同均无签署日期,对两份合同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且原告某某公司先行加盖公章交付给被告某某医院,被告交付给原告后早已经超过5个工作日,该合同早已作废,所以原告不能按照合同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

以上事实有《显示屏发布合同》、广告播出确认单、确认函、回函、代付款证明、支付义务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

被告某某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312500元及滞纳金(自2016425日起按欠款31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法院认为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的按照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36.5%,明显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滞纳金自被告某某医院确认回函之日起即201642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欠款31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朱立佳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或滞纳金约定过高,法院大多不会支持。所以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要及时取证,证明我方的实际损失。也可以将违约金或滞纳金约定为合同总额的24%(每年),这样不会过高,一般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