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5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6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王某、李某到石家庄市长安区帮张某拿东西时,在楼下张某和原告冯某发生争吵,后三被告对冯某进行推搡撕打,造成原告冯某头部受伤。2016年7月2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出具长公(跃)行罚决字【2016】0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跃)行罚决字【2016】06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跃)行罚决字【2016】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被告处以罚款伍佰元、送至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7月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居出具长公(跃)行鉴通字【2016】第009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原告伤情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被告张某、李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2821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328元、护理费6429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元、水费82元,合计40549.47元。
朱律师点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同时要保留相关证据。
建议和意见:遭受身体伤害,要及时报警。警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家机关公文书证,最有证明力。然后,保留好医院的各种凭证。其次,因受伤所花费的一切费用都要留存票据。
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