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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民事上诉状

作者:辽宁勋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2月06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468次举报


上诉人:常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李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2X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X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

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审查不实

上诉人因夫妻感情破裂曾在2019年第一次向XX市XX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离婚诉求,希望给双方一个机会,重归于好。收到第一次离婚判决书的上诉人万念俱灰,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的人生,未料到仍要纠缠在一潭死水、名存实亡的婚姻之中。在被上诉人的不断折磨中,上诉人患上了心脏病,曾多次因心悸等症状疼痛难忍,前往盛京医院检查治疗,现常年需要随身携带速效救心丸应急。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就因为被上诉人经常对上诉人实施精神、言语、肢体上的家庭暴力,上诉人为了躲避这种暴力伤害,不得不外出租房居住,增加了除精神外的物质损失。即使在这种经济窘境下,上诉人仍然独自承担双胞胎和父母的生活费,但未料到的是,被上诉人竟偷偷转走了上诉人的银行存款,一度让上诉人的生活陷入绝境,导致双方冲突不断升级,关系持续恶化,以上都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并非真心想要维持婚姻而是继续对上诉人施暴以及给离婚附加条件。

上诉人艰难的熬过六个月的二次起诉间隔期和疫情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第一次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和手机银行截图三份证据加以证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虽明文表示“予以确认”,但却没有认真对证据及其证明目的进行实体审查,在没有充分说理的情况下简单粗暴的给出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在证据采信上明显违背了证据认定规则,导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形同虚设,失去其应有的意义,致使判决文本自相矛盾,影响判决公信力。同时,一审违规采信证据的行为,人为地直接导致了上诉人再次败诉的结果。上诉人原审提交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足以证实:法院在给予六个月机会(由于疫情原因客观上增加了时间),双方仍然无法和好且无和好的必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事实。正因如此,才会发生二次起诉的行为。但以上情节和证明目的,却被一审人为忽略。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本身准确,但判决结果却违背该条文规定,自相矛盾,系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系上诉人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已经经过多次调解,均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故原审判决再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明显错误。

1、双方本就婚姻基础薄弱,上诉人为初婚,被上诉人为二婚,双方婚前了解时间较短,结婚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意外怀孕,以及被上诉人母亲胁迫,上诉人才被迫与其结婚。婚后被上诉人既不工作又不照顾孩子,又对长期帮助抚养孩子的上诉人父母百般刁难,出言不逊。经常在二人争执中出现暴力等过激行为。致使上诉人完全丧失人身和精神上的安宁,失去朋友,更使得上诉人有家不敢归,长期居无定所,以致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根本不能得到保障,且求助无门。基于如上种种,上诉人现在整日身陷威胁和恐惧之中,精神几乎彻底崩溃。若再不判准离婚,很难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后果。若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双方视彼此为仇敌,被上诉人扬言就要耗时间折磨上诉人,上诉人又何以至此。因此,一审法院继续拖延判双方离婚只会进一步恶化双方的关系,滋生无谓的事端,而绝不会使事态得到好转。

2、从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来看,本案判准双方尽早离婚远好于不准离婚。司法途径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每个当事人都是在万般无奈,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走向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上诉人而言,由于是家庭矛盾,没有一个非司法部门能真正介入解决其中的纠纷,上诉人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暴力,又遭受各种压力和威胁很难取证,只能自己忍受,使得上诉人过着非常人的生活,极其痛苦。法院若再不维护上诉人的权益,上诉人就真的可能走投无路。相反,若早点判准双方离婚,双方都能早日开启新的生活,至少可以免去两人长期精神紧绷,深陷痛苦的生活现状。另外,对于夫妻感情确实早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且被上诉人人身危险性极高,法院若一再拖延判决离婚也只是浪费诉讼资源,进一步拖累当事人,还极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对案件事实调查不清,证据审查不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单治         

联系方式:18040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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