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伟诉沈阳某某车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
2023 年 6 月 24 日,杨某伟在沈阳某某车行有限公司处购买车牌号为辽 AXXX 的卡罗拉一辆,商定购车款为 59000 元,其中杨某伟微信支付 39000 购车款,另商定将申请人使用的车牌号为辽HXXXXX 的北京现代悦纳以 2 万元抵给沈阳某某车行有限公司2023 年 6 月 27 日,案涉卡罗拉车辆丢失,杨某伟报警后得知案涉卡罗拉车辆已被车主抵押给贷款公司。
办案小结
案件争议焦点为1.《债权转让协议》性质为买卖合同还是债权转让合同;2.合同是否满足解除条件;3.沈阳某某车行应否退还购车款。
1. 针对《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问题,代理人检索了大量案例,发现实践中二手车行常以此作为格式条款,规避买卖合同关系,最终通过举证双方聊天记录中的购买过程、付款凭证证明原被告的交易过程,结合被告无法举证债权凭证的情况,最终确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
2. 针对合同解除条件,庭审中我方提出因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对案涉车辆有处分权,即无法提供其声称的债权凭证、质权依据,最终以被告对案涉车辆无处分权为由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3. 针对沈阳某某车行应否退还购车款,经检索此类案件的裁判路径一是以原告明知是抵押车而购买,判令原告自担风险;二是认为案涉车辆是抵押车,因丧失占有而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判令双方各自承担部分损失;三是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判令被告返还相应购车款。本案中,因委托人占有案涉车辆不足4天,损失较大,代理人庭后提交代理意见,着重陈述了实践中二手车行与抵押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行为,最终判令被告全额退还购车款。
附法院判决如下: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于 2023年6月2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9月1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杨某某车辆交易款人民币59,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13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二)(四)项给付义务,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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