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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治律师团队赵可欣律师代理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心得与案件总结

作者:单治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0次举报

有人说刑事案件是男性律师的天下,因为刑事案件需要律师耗费更多的智慧和精力,以及常人无法承受的体力。我却不这么认为,但凡有当事人的委托,我都应该竭尽全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好辩护工作。

2023年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多达97人的案件,让我践行了我的诺言。接受委托之后,我8次往返中国的北端城市扎兰屯,累计开车往返行驶1万多公里,经历了夏季的暴雨,冬季的暴雪,最终争取到比在检察院量刑建议还低1年的刑期,忠实的履行了当事人的委托。

我还记得2023年5月的一个星期日,我在所里加班,十一点一对老人走进我所执业的律所,他们面色焦急,眼窝深陷,他们的女儿——一位三岁孩子的母亲,因在沈阳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羁押,现在急需委托一位女律师为其辩护。知道了当事人的来意之后,我详细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律师从事辩护工作的内容,在了解到这位母亲已经于5月25日被羁押,我深知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就是与时间赛跑,在安抚好家属的情绪之后我马上帮助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就马不停蹄的联系看守所安排会见事宜。

2023年5月31日,我驱车十小时一路北上,到达扎兰屯市,经了解这个案件是省厅交由扎兰屯市公安局办理的5.04专案,刑事会见比我预期的要难,在与办案警官多次电话沟通后才顺利办理了会见手续。

当管教把这位母亲带到会见室时,我的心不禁紧了一下,这位母亲比我想象的年龄要小,因为想念孩子,眼睛哭的红肿。第一会见进行的并不顺利,一方面由于突遭抓捕,思维还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在我的极力安抚下在才勉强叙述了案件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孩子的父亲也因为这个案件被同时羁押,所以孩子现在没有人照顾。

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2023年6月26日我再次会见,争取不予批捕的可能性。

此后,我共八次往返沈阳和扎兰屯之间,与检察官就不予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刑意见等情况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给量刑建议是三年六个月。当她听到这个量刑建议时,她崩溃了,一方面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另一方面是对三年多无法见到孩子不能接受。

开庭前,我带领3名助理,全面整理了280本案卷,制作了全面的辩护意见经过2023年11月6日至11月8日三天的开庭,最终争取到预期的两年六个月刑期,至此案件落幕。

回看这段旅程,从盛夏到深冬,辛苦、疲惫,但收获更多。办案人员的敬业让人深感佩服,同行的尽职尽责让人内心热忱高昂。

“一朝入梦,终生不醒”,我以我的法律梦而深感自豪。路还很长,但我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不懈努力。

附法院判决书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23]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汪某某等9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受理后,因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为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分案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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