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赵某,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周某,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周某提出与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称答辩人与第三人有婚外情,并经被答辩人多次劝告仍无悔改之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符合客观事实。
实际情况是答辩人在结婚后将全部重心都放在家庭中,勤俭持家,全部收入都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支配,自己的日常开销都是由娘家提供,孝敬公婆,任劳任怨;同时全力支持被答辩人的工作,被答辩人原来的工作岗位为倒班工人,答辩人在得知工厂内部招聘采购人员,并积极帮助被告准备材料上交工厂,才使被答辩人成为工厂的采购员,被答辩人的工资也大幅得到提升。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同在一家工厂工作,仅因为答辩人需要比被答辩人早到10分钟,被答辩人让答辩人自己搭乘工厂班车上下班,而自己则开着家里的私家车上下班。
在孩子出生之后,答辩人不但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还积极带着孩子尝试各种兴趣班,每当休息时都会陪伴孩子玩耍,与孩子建立了非常良好的亲子关系。
但是被答辩人在结婚之后,沉迷网络游戏,尤其是在孩子出生之后没有肩负起与答辩人共同照顾孩子的职责,反而每日玩电脑游戏至深夜一、两点钟。严重影响答辩人与孩子的休息,后被答辩人主动与答辩人分房休息。
被答辩人每日玩游戏至深夜,还要强行与答辩人进行夫妻生活,答辩人已经休息,无法满足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整日抱怨答辩人性冷淡。
因此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不在答辩人,因此答辩人并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方。
二、答辩人在婚姻中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的过错规定,因此不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二) 与他人同居;(三) 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与第三人王某存在婚外情不符合客观事实,第三人王某为答辩人的领导,平时难免有一定的接触,同事之间微信转款也属于正常的现象。被答辩人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凭空想象二人的关系,并多次深夜不让答辩人休息,反复逼问,还断章取义录下录音,并多次打电话骚扰答辩人的领导,对答辩人的工作造成很坏的影响。
三、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要求婚生子小周由答辩人进行抚养,被答辩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人民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第2款“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本条第4款“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孩子应跟随答辩人一起生活。
2、根据上述法律及对子女有利原则,婚生子应与答辩人一起生活。首先答辩人具备非常好的教育及工作背景,答辩人为东北林业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文学”学士学位,并就职于东北制药厂,收入稳定福利保障充分;工作时间比较规律,没有不良嗜好。因此,答辩人有能力和时间亲自抚养孩子。被答辩人高中毕业,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同时又沉迷网络游戏,生活时间非常不规律,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自答辩人与孩子共同生活,一直亲自照顾孩子的生活和饮食,孩子已经习惯妈妈的照顾和陪伴。
而被答辩人长时间的沉迷网络游戏,很少陪伴孩子,对孩子生活习惯缺乏了解,因此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其次答辩人为抚养子女准备了非常充分的条件,答辩人在201X年购买自有商品房一套(现无贷款),地点在XX处,目前孩子的户口随答辩人落户在此。同时按照201X年当市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此房的学区为XX校区和XX校区两处。以上两所学校均属于XX区非常好的学校,小周已经4岁7个月,再过两年的时间孩子即将上小学,按照教委的规定,202X年入学的适龄儿童要满足在此户籍三年的时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孩子由答辩人抚养将会为孩子提供非常良好的教育资源。如果与被答辩人一起生活将很难满足上学条件,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再次,孩子在出生7个月至26个月期间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与他们建立了非常好的感情,目前外祖父母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帮助答辩人共同照顾孩子。 同时外祖父母多年经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未来也愿意资助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而被答辩人的母亲长期患病,且听力一直不好,父亲目前在黑山工作还没有退休,身体不好,亦不能帮助被答辩人照顾好孩子。
3、被答辩人作为婚生子小周的父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被答辩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应按每月15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周满18周岁。
四、被答辩人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XX汽车一辆,答辩人主张支付被答辩人10万元,汽车所有权归答辩人所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婚后的共同财产为一台XX汽车,现登记在女方名下。
车辆总价为388,700元(贷款194,350元,分24期还款,现已还完),车辆首付及手续费等为209,650,两年商业保险共计23,157.25元,一年的交强险1150元,车辆购置税33,222.22元,购入车辆花费共计:267,179.47元。
首次缴纳的购车款中包括答辩人变卖自己陪嫁车辆所得的10,800元和答辩人娘家出资的40,000元(被答辩人已认可此款项),剩余款项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以共同财产支付。
答辩人的工资及自有房产的租金都用于偿还车辆贷款及日常生活开销。
现答辩人同意车辆按30万元进行估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建议法庭依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并考虑答辩人在购车时承担较多的出资份额及执行便利等因素,将车辆判归答辩人所有,答辩人愿意支付被答辨人10万元人民币。
此致
XX人民法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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