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单治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4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辽宁勋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被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齐某返还李某货款48 35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李某与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了解到齐某出售低价加油卡,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微信向齐某购买储值油卡,具体履行方式为齐某向李某邮寄油卡并向该卡内充值双方约定货款为48350元。李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齐某妻子支付了货款,但齐某一直未给李某进行油卡充值。2023年1月15日,齐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写明尚欠李某48350元,于202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因齐某至今未返还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李某诉至法院。
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0月30日,李某向齐某购买储值油卡,并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齐某指定的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8 350元,齐某收到该款后,未向李某办理油卡充值。2023年1月15日,齐某就该款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23年5月15日一次性还清。该款至今未予返还。上述事实有李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与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某向齐某购买储值油卡,并提供证据证实向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 48350元,齐某未按约定为李某办理油卡充值,后于2023年1月15 日就该款向李某出具《借条》,对款项金额及还款时问进行了明确,现约定期限已经届满,故对李某要求齐某返还 48 35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 48 35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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