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1352066928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一文为你说清楚取保候审

作者:刘艳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哪些人一般不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考虑适用取保候审。但是,上述人员如果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7第(3)、(4)项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怎样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取保候审在适用程序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的决定取保候审,一种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在第二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公、检、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1.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500元。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2)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帐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公、检、法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3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1.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其中第(一)项所说的“特定的场所”是指下列场所:(1)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2)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3)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4)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5)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其中第(二)项所说的“特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2)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3)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4)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第(二)项所说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其中第(三)项所说的“特定的活动”是指下列活动:(1)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2)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3)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4)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5)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3.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七、取保候审的执行、期限、变更、解除

1.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通常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由其在异地的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1)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2)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3)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2.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办理手续,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取保候审的变更、解除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期满决定机关未作出前述决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的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的,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刘艳敏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520669288
  •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59分 (优于83.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刘艳敏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560 昨日访问量:1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