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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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近期北京通州一高中生涉嫌杀人、伤人事件谈谈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作者:刘艳敏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8次举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通州警方在线》2023517日上午十一时发布《情况通报》,20235158时许,通州公安分局接报一起学校内学生伤人案件。警方经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当场控制。经查,张某于上课期间在教室内对同学张某某(女,17岁)进行殴打,并先后将进行劝阻的老师囤某某(男,43岁)、高某(男,53岁)打伤,三名伤者均及时就医,无生命危险。经进一步调查,张某涉嫌于514日晚在邻居家中将焦某某(男,60岁)、王某某(女,55岁)夫妻二人杀害,于515日早将其母亲曹某某(51岁)殴打致昏迷。目前,张某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非常让人痛心,引发本案的原因及案件细节目前尚不得而知,网上也有各种的消息和猜测,最引起我注意的是广大网民对于此事的评论,有说必须得判处死刑的,有说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的,有说可以先放着,等满岁数了再判死刑的,还有推测张某是否有精神病的,是否心理健康方面有问题的,也有讨论家庭教育问题的等等,作为一名刑法专业毕业目前又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可能更关注的是这个案子有什么辩点,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规定,本案同成年人犯罪相比在诉讼流程和量刑以及在执行上有什么不同等等,今天特地就此作一梳理,一为普法,二为自己也重新回顾学习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此外许多涉及一些具体犯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许多关于未成年人犯该罪的规定。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主要法律知识点

 (一)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得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依照前三款规定(即本文前述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由以上规定可知,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另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法律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也是死刑,另外,注意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上的特殊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编第一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规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有专门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2.未成年人犯罪未委托辩护人时的法律援助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4.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及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5.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6.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监督考察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开和传播。

8.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9.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10.对未成年犯不得歧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主要规定,其实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有许多其它规定,因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三、回到张某案件

张某这个案子,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张某已满16周岁,结合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已对其刑事拘留。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还不得而知,因目前还是侦查阶段,如果委托了律师的话,律师还看不到案卷,但律师可以会见他了解案情、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等,如果没有委托律师的话,法律援助机构会为他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目前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一般来说,接下来公安机关会决定是否呈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对案件审查批捕,接下来是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讼、法院进行审判等程序,具体还是要视案子具体情况、查明的事实、证据等而定。结合张某的案子,即使张某最终被定罪处刑了,但因为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不会像有些网友希望或猜测的那样会被判处死刑,并且对于张某,在量刑时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至于张某是否像某些网友猜测的那样,患有精神疾病,比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需要看是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及鉴定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后续案件走向及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者简介:刘艳敏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执业十三年,目前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现为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611427079,13520669288(同微信),个人公众号《风中律影》,个人邮箱854691889@qq.com,如有刑事案件咨询可电话、微信联系,也可将案件资料、信息发前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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